拟上市企业补缴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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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交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现金流量表应有“补充资料”。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应的“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补交印花税 企业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竣工结算后一个月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补税及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补办手续,经税务机关通知,仍不更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发票等票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票据,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取得违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上的罚款;有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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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通常存在较多的税收问题,因此,税务检查、补缴税款是拟IPO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税务部门参与拟上市公司合规审查是正常的监管行为。发行人存在税务补缴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把握:

第一类,发行人因首次申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首次申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前因客观原因少缴、漏缴增值税、所得税等而被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或发行人因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补助被追缴的,原则上不构成发行障碍,但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税务补缴事项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类,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因税务检查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如同时符合:1、报告期内(如补缴税款情形发生在报告期外则为最近三年内)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且本次申请报告期内未因前述需补缴税款受到主管部门处罚;2、出具专业鉴证报告(如专项审计报告等)对具体事项进行核查确认;3、中介机构对补缴事项合法合规性等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原则上不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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