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集体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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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存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请法院逮捕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原因如下:

1.自诉案件较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外,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须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一些情况下,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既是刑事案件的控诉方,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义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违中立。所以,这种自诉案件比较多,集体公诉的案件就相对较少。

2.存在地区差异。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但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状况各有差异,除了国家安全、毒品犯罪等全国性犯罪外,大多数罪名的地方司法实践是有差别的,这也就导致了同一罪名在有些地方适用集体公诉,而有些地方不适用的情况。

3.主体特殊。这里所说的主体特殊,是指单位不能成为集体公诉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能够成为集本公诉主体的,只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单位作为权利义务人明显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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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公、检、法、司系统是党和国家的一拳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他们不是为某个个人、某几个个人而办案,而是为人民、为国家而办案。因此,在我国不存在所谓“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无论是“民告官”,还是“民告民”,“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不是由被害人自己指控,而是由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也就是人们常常所说的“公检法司为民伸张正义”。因此,不存在集体公诉。集体公诉一般是存在国外。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要不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诉期限,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只要犯罪事实没有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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