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后多久必须上户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是户口登记的第一个环节,只有取得常住人口登记,才有资格办理其他各项人口户口登记。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人口增长速度较快,加之出生和死亡人口数量大,出生人口增长与现有人口增长在基数上相互影响,出生人口的性别、民族、文化等情况直接构成现有人口的性别、民族、文化等素质状况,因此出生登记是户口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公民可以在户口管理工作中依靠办理出生登记取得常住人口资格。例如,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出生婴儿,经过县、市公安机关的审批,可以办理出生时申报出生登记手续。对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而又在社会福利机构抚育一年以上的弃婴(包括儿童,下同),收养登记机关可以凭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捡拾弃婴情况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未查找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公告,办理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在收养关系成立或者公告期满后,凭生父母全部无力抚养的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捡拾证明及收养证、收养登记证等证明,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为弃婴办理户口。